关于印发《西北民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西北民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经2019年9月3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民族大学
2019年10月14日
西北民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
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甘政函〔1999〕29号)《关于西北民族学院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复函》(甘房改货补函〔2002〕3号)和《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2008年度房改相关价格标准中需要把握好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甘房改办〔2008〕1号)以及《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房改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甘建保〔2017〕9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以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单位资助构建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补贴标准的人员;
(三)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二、住房补贴发放形式
(一)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按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住房补贴;
(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逐月补贴的形式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科级和中级职称以下人员7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职工月住房补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或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0.6÷2〕×(职工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已居住公房建筑面积)÷300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4210元/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7370元/平方米。(注:两种性质的房屋平均单价政府将不定期公布。)
(一)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计发住房补贴;
各级职务人员每月补贴标准
行政职务 | 每月补贴标准(元) | 其他人员对应标准 |
已聘职称 | 技术工人 | 普通工人 |
科级及以下 | 294.70 | 中级以下 | 技师以下 | 11年以上 |
处级 | 378.90 | 副高级 | 高级技师 |
|
地(厅)级 | 505.20 | 正高级 |
|
|
注:1.表列补贴标准是无房职工的补贴标准。 2.住房未达标职工补贴按月住房补贴标准公式计算。 |
(二)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发放住房补贴以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为计价基数;
各级职务人员每月补贴标准
行政职务 | 每月补贴标准(元) | 其他人员对应标准 |
已聘职称 | 技术工人 | 普通工人 |
科级及以下 | 515.90 | 中级以下 | 技师以下 | 11年以上 |
处级 | 663.30 | 副高级 | 高级技师 |
|
地(厅)级 | 884.40 | 正高级 |
|
|
注:1.表列补贴标准是无房职工的补贴标准。 2.住房未达标职工补贴按月住房补贴标准公式计算。 |
(三)职工住房补贴年限累计为25年即300个月。
五、相关规定
(一)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超过25年的按25年计发住房补贴。
(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次月起。按规定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了公有住房,离婚后住房面积仍合并计算。
(四)2000年以后退伍的复转军人,已经在部队享受了住房补贴,转业到地方后,原则上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五)在编、在职、在岗人员住房补贴发放职级,以2019年5月31号为准。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职级发生变化的,从变动职级的次月起按新职级对应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六)租住不可售公房如平房、军产房等且无其他住房的,待腾退其住房后,可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七)周转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八)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可按其住房条件和生前工龄一次计发住房补贴,工龄满25年的,按25年一次计发;工龄不满25年的,按实际工龄一次计发,由其法定继承人代领。
(九)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民委拨款情况,统筹安排逐年发放。
六、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后,学校新进人员的周转住房,原则上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二)增加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透明度,将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住房现状、相应标准、发放金额等及时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三)学校纪检审、财务、国资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检查,严禁滥发和变相发放住房补贴的现象发生,以及职工个人冒领住房补贴等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要严肃查处。
(四)为确保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顺利实施,在发放补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请学校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本办法由学校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民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民大发〔2009〕226号)及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