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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6号(西北民族大学)
    作者:    编辑:    审签:    校审:    发布时间:2017-02-26

     

    西北民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报我部核准的《西北民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西北民族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北民族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创建的第一所民族高等学校。学校肇始于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在兰州开办的藏民问题研究班和藏民学校,1950年1月改建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兰州分校第三部,1950年8月正式成立西北民族学院。2003年4月更名为西北民族大学。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助人成功”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西北,服务民族”的办学宗旨,弘扬以“黄土地”和“黄河”为表征,以“朴实无华,甘于清贫,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和“志存高远,奔流不息,百折不挠,勇往直前”为核心的西北民族大学精神,恪守“勤学、敬业、团结、创新”的校训,突出办学特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人民满意的民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中文简称西北民大,英文名称为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简称NWMU。学校网址为http://www.xbmu.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设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榆中校区地址为甘肃省榆中县夏官营镇。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当公开。

      第七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第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学校领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资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自主办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提高办学水平;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实施学校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把握民族高等教育特殊性,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目标和中心工作,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能的专门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鼓励师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多语种教学科研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社会服务,推动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吸收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促进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和中华多民族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与弘扬,促进多民族文化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境)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预科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以少数民族生源为主。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注重学科交叉融合,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学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各民族学生特点,因材施教,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对社会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四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以学生为中心,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接受学校教育,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达到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按照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九)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时,学校应按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三十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以教师为办学主体,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七)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忠诚民族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治学;

      (三)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发挥工会职能,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离退休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作用。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校党委与校长

      第四十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务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人数半数为通过。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依照其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校长助理。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共同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行政事务。

      第四十四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代会、工代会和团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责的基本形式,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监察、教代会、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校长根据审议事项指定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作出决定,依照其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内部组织机构:

      (一)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其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根据人才培养、办学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和生活服务需要设置直(附)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图书资料、档案信息、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管理服务类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术治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或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按其章程议事并开展工作。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及行政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与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监督和决策机构。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审议专业技术人员引进等学术职责,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可按专业建设需要提出设立系、研究所(中心)等学术机构建议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二级工会委员会。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六十七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交叉学科研究需要和科学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开展活动。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络组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负责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教育基金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审计和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学校中、英文校名、学校创立时间等组成的双圆套形复合图案。

      徽章为题有毛体汉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中文校名正下方为英文名称,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西北民族大学校歌》。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8月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提交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党委全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体系。

      第八十八条 由校长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