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是校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不可触碰的18条红线清单
一、采购与准入红线
1.严禁无许可/备案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12条。
2.严禁向无资质单位/个人采购、转卖危险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39条。
3.严禁超量、超范围、虚报用途采购管制类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6条。
二、储存与安防红线
4.严禁禁忌危化品混存,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未落实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第25条。
5.严禁危化品储存场所无监控、无防盗、无通风、无应急防护设施。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18条。
6.严禁私存、藏匿、擅自超场所存放管制类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27条。
三、使用与领用红线
7.严禁无审批领用、超量领用、转借/赠予管制类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
8.严禁领用出库无台账、无记录、无双人复核签字。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第 41条。
9.严禁无安全防护、违规操作开展危化品相关实验。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44条。
10.严禁擅自改变实验工艺、非法混合易制爆/剧毒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24条。
四、台账与流向红线
11.严禁危化品台账账物不符、流向不清、记录虚假不全。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29条。
12.严禁管控化学品丢失、被盗、流失后,隐瞒不报、迟报、漏报。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29条。
五、运输与处置红线
13.严禁无资质、无许可私自运输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0条。
14.严禁随意丢弃、倾倒、私自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71条。
15.严禁实验废液、废渣混存混运、违规转移处置。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六、人员与责任红线
16.严禁未经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管控化学品相关操作。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16条。
17.严禁隐瞒安全隐患、拒绝监管检查、阻挠隐患整改。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10条。
18.严禁个人私自购买、持有、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规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6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1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38 条。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实验室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稳定,每一条红线都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更是必须守住的“生命线”。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起生效。
实验室建设管理处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