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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哪些“红线”不能触碰
作者:张璐    编辑:王玉新     校审: 审签:马强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7:01    访问量: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是校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不可触碰的18条红线清单

一、采购与准入红线

1.严禁无许可/备案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12条

2.严禁向无资质单位/个人采购、转卖危险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39条

3.严禁超量、超范围、虚报用途采购管制类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6条

二、储存与安防红线

4.严禁禁忌危化品混存,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未落实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第25条

5.严禁危化品储存场所无监控、无防盗、无通风、无应急防护设施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18条

6.严禁私存、藏匿、擅自超场所存放管制类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27条

三、使用与领用红线

7.严禁无审批领用、超量领用、转借/赠予管制类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

8.严禁领用出库无台账、无记录、无双人复核签字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第 41条

9.严禁无安全防护、违规操作开展危化品相关实验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44条

10.严禁擅自改变实验工艺、非法混合易制爆/剧毒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24条

四、台账与流向红线

11.严禁危化品台账账物不符、流向不清、记录虚假不全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29条

12.严禁管控化学品丢失、被盗、流失后,隐瞒不报、迟报、漏报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29条

五、运输与处置红线

13.严禁无资质、无许可私自运输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0条

14.严禁随意丢弃、倾倒、私自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71条

15.严禁实验废液、废渣混存混运、违规转移处置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六、人员与责任红线

16.严禁未经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管控化学品相关操作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16条

17.严禁隐瞒安全隐患、拒绝监管检查、阻挠隐患整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10条

18.严禁个人私自购买、持有、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规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6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1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38 条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实验室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稳定,每一条红线都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更是必须守住的“生命线”。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起生效。




实验室建设管理处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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