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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公寓管理员管理规定
      作者:公寓管理科    编辑:卢敏     校审:              发布时间:2024-01-08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寓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公寓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结合学校公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实行聘任制,由学校按照选聘条件公开向社会进行招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一日生活规范化”要求,加强学生德育养成,深入掌握公寓内学生的思想动态,协助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主动关心学生生活和学习,主动帮助学生解决困难,积极配合教学单位开展“文明宿舍”创建工作,做好学生公寓内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记录、卫生监督与评比、“文明宿舍”的核验工作;

(三)做好学生公寓内安全防范与检查工作,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处置并及时上报;

(四)做好学生宿舍调整、安排和毕业生宿舍验收工作;

(五)做好学生公寓国有资产登记、保管、报废工作;

(六)做好公寓内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物业服务工作;

(八)做好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负责公寓管理员的编制人数、工资标准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公寓管理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在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公寓管理科负责公寓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实行经理、楼长、公寓管理员负责制,逐级管理,各级均向上一级负责。

第八条  两校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经理、副经理、楼长岗位。

第九条 经理、副经理、楼长、公寓管理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条  为激励公寓管理员工作积极性,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设一支勤勉、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寓管理队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第四章  选聘考核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从公寓管理员中选聘经理、副经理、楼长。

第十二条  经理的选聘条件:

(一)品行端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大专学历,且各方面条件比较优秀者也可选聘),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副经理的选聘条件:

(一)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服从意识强;

(二)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大专学历,且各方面条件比较优秀者也可选聘),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的选聘条件:

(一)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楼长由公寓管理员公开竞聘、组织任命,受经理、副经理的领导。

第十六条 经理、副经理、楼长、公寓管理员按照一定程序确定选聘后,试用期满如达到任职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劳动合同法》,学校与被选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制定相应的考勤制度、考核细则等,对学生公寓管理员进行考核。

学生工作部(处)公寓管理科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每月对学生公寓管理员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薪酬实行月工资制度。实行经理、副经理、楼长、学生公寓管理员四级等级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奖励津贴四部分构成。工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确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每年年底结余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津贴发放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工资涨幅情况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寓管理员的工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原《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员管理规定》(民大学发〔2019〕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公寓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等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