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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公寓管理科    编辑:卢敏     校审:              发布时间:2024-01-08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公寓育人阵地建设,营造优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升学生公寓管理水平,实现公寓育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由学校安排居住并实施管理的学生居住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公寓内的所有住宿人员。

第四条 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德育养成,齐抓共管学生公寓工作,共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全覆盖的学生管理和思政工作格局。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寓管理科具体负责,以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为宗旨,坚持专职管理与学生共同监督管理相结合、专职服务与学生自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作用,在学生中成立网格化管理服务队。公寓管理科指导网格化管理服务队开展工作,负责聘任家庭经济困难、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自愿为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担任队员。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尊重学生公寓工作人员,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服务队开展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学生公寓房源情况,统筹安排教学单位的学生宿舍,实行嵌入式混合住宿制度。

新生入校时,领取宿舍门卡(钥匙),办理住宿手续。学生毕业、休学或退学应办理财产验收和退宿手续(包括验收家具、交还钥匙、注销门卡等),如丢失或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延期毕业生住宿。

第八条 学校统筹管理空房间、空床位,可对空床位进行再分配。教学单位应主动整合学生空床位。

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每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在学校进行宿舍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学校的调整安排。

第九条 学生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留宿异性。

学生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在校外留宿。如办理校外住宿或走读,须履行学校相关规定手续。

寒暑假期间,对留校学生实行集中住宿。教学单位应严格审批学生留校,并加强留宿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网格化管理服务队、物业管理人员、学院(部)老师等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宿舍进行检查,学生不得无故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住宿管理。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异性公寓的,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6:00开门、23:00关门、23:30熄灯。学生应落实“一日生活规范化”要求,按照规定时间作息,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

23:00以后归宿的学生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合登记。关门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学生公寓的学生,应出示有效证件,主动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经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公寓内从事商业活动。公寓管理员应制止擅自经商者和外来推销人员。对不配合者,交由保卫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核查身份信息。宾客来访须经公寓管理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悬挂条幅、张贴海报(画报、广告)等宣传品;严禁学生在宿舍挂门帘、床帘(布帘)。如有违反,由教学单位责令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如有违反,由教学单位责令学生妥善处置。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物业维修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学生不得随意拆装、搬迁、毁坏公寓内配置的各种物品及公共设施。学生因私自钉钉、张贴、拉线、乱写、乱画,人为造成宿舍墙壁、家具、公用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学生遗失门卡,须到公寓值班室挂失。学生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和私配、转让钥匙。学生忘带(遗失)钥匙或门无法打开时,严禁撬锁、破门(窗)而入,须及时联系公寓管理人员。确需更换门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调换,遗失者须支付相关费用。如遗失门卡(钥匙)后,未及时到公寓值班室挂失而发生被盗情况,经济损失由遗失门卡(钥匙)者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不合格电器。学生公寓内的大功率电器和不合格电器包括:电吹风、电夹板、卷发棒、电暖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大容量电瓶和电池(包括但不限于为电动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提供电力的电瓶、电池和充电设备);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器。

教学单位应严格检查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各类电器,一经发现,须妥善处置大功率电器和不合格电器。保卫处和学生工作处应联合加强日常安全抽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合理节约用电。用电设备要做到人走电断。严禁学生私接、私拉电源线和网线,不得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严禁在学校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在学校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在学校举行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从事、参与、组织各类宗教活动,不得在公寓内张贴、悬挂、存放带有宗教色彩的标识、图标和印刷品。

严禁任何人在公寓内收藏、存储、传阅、观看宗教、邪教、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确保住宿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需做好防盗安全工作,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养成随手锁门关窗的良好习惯。如发现外来人员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蜡烛、燃香等),严禁焚烧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进行炊事活动。一经发现,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枪支等。学生公寓内严禁涉恐、涉爆、涉黄、涉毒、涉赌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饮酒、吸烟。严禁攀爬楼体、墙面,翻越天台、窗台、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非应急情况下私自动用学生公寓楼内配备的消防器材;严禁私自遮盖包裹公寓宿舍烟感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对出入公寓的可疑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和检查。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进出学生公寓者,应自觉接受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检查并进行登记,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暂扣可疑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故意敲打各种器具喧闹起哄,严禁从宿舍内进行高空抛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正确使用公寓门禁系统,刷本人校园卡进出公寓。严禁转借使用校园卡进入、尾随他人进入、跨越(跳跃)闸机进入。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自行车、大件私人家具等物品。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含空宿舍、毕业生宿舍)卫生清洁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严禁学生在公寓大厅、楼道、消防通道、水房、开水房等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拖把、衣物、鞋袜等)、暖瓶(水壶)及杂物,保证学生公寓内公共安全通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 教学单位落实学生宿舍卫生安全检查工作主体职责,制定宿舍卫生安全检查、整改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安全大检查。教学单位教育引导学生争创文明宿舍,落实宿舍卫生整改工作。混住宿舍的卫生,由相关教学单位共同督促学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生负责本宿舍卫生清洁工作,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卫生实行宿舍长负责制,由宿舍长组织本室人员轮流值日,每日打扫,每周末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室内清洁,自带垃圾出楼。学生个人坚持每天整理内务,物品摆放整齐。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寓内的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将室内垃圾扫入楼道。

学生应恪守文明公约,自觉按照《西北民族大学文明宿舍创建和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寓管理科加强宿舍卫生抽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在学生公寓住宿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如有违反,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原《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民大学发〔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