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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本预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资助管理办公室    编辑:卢敏     校审:              发布时间:2024-01-08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预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总名额,按参评本预科生总人数比例分配各学院(部)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占总分配名额的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占总分配名额的3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占总分配名额的5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9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贫困生档案。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生活奢侈,有喝酒、吸烟等不良嗜好的。

(四)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下滑的。

(五)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应优先资助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学院(部)组织评选。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有意愿且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学生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学生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部)评审。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学生进行审查并确定拟资助学生和资助等级,将初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四)学校审定。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审核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相关法规。对在评选过程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者,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一)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机关追责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的。

(五)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的。

(六)违反公民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进行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每年2月、8月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原《西北民族大学本预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民大学发〔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