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参照学科评估、人才培养有关要求,坚持五育并举、德育为先,注重全面发展,坚持科学有效,强化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三年级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按参评研究生总人数比例分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名额。其中,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艺术体育类研究生按参评总人数比例分别划拨评选名额。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名额分配时应向国家和行业急需紧缺的学科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倾斜。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积极参加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
(五)学习成绩优良,潜心科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和专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评选要求
严格参照《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综合考核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中:
二年级博士研究生
A项≥60分;C项≥20分;D项>0分;E项>0分。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
A项≥60分;C项≥40分;D项>0分;E项>0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A项≥60分;B项≥80分;C项≥10分;D项>0分;E项>0分。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二年级学生:A项≥60分;B项≥80分;D项≥3分;E项>0分。
2.三年级(或毕业年级)学生:A项≥60分;B项≥80分;C项>0分;D项≥5分;E项>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机关追责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有舞弊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五)违反公民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政治思想表现(A项)低于60分的。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基本学制年限进行评选,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其延长期内不予评定国家奖学金。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方有资格参加其所在年级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政领导和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组成,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任主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初评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须为单数。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将评审细则予以公示,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评审实施细则应包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的评定程序和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有意愿且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养单位评审。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会议,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并确定拟推荐学生,将初评结果在培养单位网页、公告栏等公开场合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三)学校审核。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审核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诉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培养单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相关法规。对在评选过程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者,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原《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民大学发〔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