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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条款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和结算年度

作者:彭嘉瑞编辑:郑艳华审签:魁发瑞校审:刘丽江  李宝明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14

第一条  我校各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政策。全市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提高政府补助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第三条  大学生待遇享受期按学年确定,为每年9 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毕业当年延长至12月31日。不缴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县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因入伍、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等原因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要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基本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报销模式,对参保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分别进行报销。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工伤、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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