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保险 > 医保政策 > 正文
住院管理与住院医疗费结算、个人报销比例

作者:彭嘉瑞编辑:郑艳华审签:魁发瑞校审:刘丽江  李宝明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14

 学生因病住院就医时,持本人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即可办理住院。因急救、抢救住院者三日内补办以上住院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一)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不同比例报销,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400元,报销比例65%。

参保学生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起付标准的50%。

(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级别限制,但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8万元,不包括重大疾病。

(三)对参保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无他方责任和他方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四)因急、危、重等特殊原因或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人群需在外地住院救治的异地就医人员结算,按照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大病保险

参保大学生单次或年度累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补偿。具体实施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5 - 2025 西北民族大学   邮政编码:7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