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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tang    编辑:唐守嵘     校审:           发布时间:2023-05-16    访问量:

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博士选拔机制,切实稳妥做好学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方式及组织形式

(一)招生方式

我校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采用“申请-考核”制和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两种招生方式,其中中国语言文学、民族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实行“申请-考核”制,语言智能与文化计算、兴边富民学实行统考。

(二)组织形式

初步确定采取现场考试或考核的形式,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二、招生计划

2023年,我校共计56个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其中52个普通计划(含3个国际产学研联合培养计划,其中中国语言文学2个计划,语言智能与文化计算1个计划);4个“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骨计划”),中国语言文学和民族学各2个少骨计划。

三、组织管理

(一)学校组织机构

1.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指导学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2.研究生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等工作。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二)学部(院)组织机构

学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招生学部(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是本单位博士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与研究生处签订责任书。中国语言文学学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信息学部和生命科学学部是本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的各项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单位2023年西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须明确组织管理、招生学科专业、申请(报考)条件、选拔流程、考试(考核)方式、考试(考核)内容、录取规则等。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核后,由该学科所属学部(院)在相关工作启动前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按照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2.根据学校下达的普通招生计划数,统筹做好计划分配工作。原则上每位导师不超过1个普通计划,同时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博士点招生的导师除外。

3.采取“申请-考核”制的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年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各类评分参考、评价细则等,细化流程,规范程序,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科学有效规范的实施。实施方案包括组织管理、资格审核流程、材料评价程序、考务工作组织程序及其它相关要求等。以上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4.采取“申请-考核”制的单位,须成立专家组,负责材料评价和综合考核,提出进入综合考核人员名单和拟录取人员名单。

5.采取统考的单位,须按照各研究方向组织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导师组、外语口语测试人员、思政考核人员和秘书构成,设组长1人。其中,导师组成员不少于5人、外语口语测试人员2人、思政考核人员1人、秘书1人。导师组、外语口语测试人员和思政考核人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及汇总统计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复试工作全部结束后,统一交研究生处保管。

(三)执行回避制度

所有参与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须签订承诺书,本年度如有近亲属参加本校博士研究生考试(考核)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招生考试(考核)公平公正的人员,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四、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

考生须按照《西北民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相关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报名。

(二)提交材料

考生须按照《西北民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还须按照报考学部(院)“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三)资格审查

所报考学部(院)组织专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完毕后通过系统向考生反馈审查结果。不符合报考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材料不全的考生,视为审查不合格。

(四)现场确认、缴纳报名费

考生须按照报考各学部(院)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同时缴纳报名费。报名费收费标准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执行。具体为非同等学力考生200/生,同等学力考生290/生。未按时完成现场确认或未缴纳报名费的考生,视为放弃对待。

(五)材料评价

1.“申请-考核

各学部(院)专家组根据本单位评分细则中相关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材料进行评审,从学业背景及成绩、科研实践经历、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科研获奖情况、专家推荐情况、拟开展研究计划等方面进行评分。该项最终成绩取专家组平均成绩,计入总成绩。该项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进入综合考核。

2.统考

各学部(院)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及评议书、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给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可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具体规则由学部(院)自行确定。

(六)外语考试

采取“申请-考核”制的专业须由各单位组织已通过材料评价,但外语未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进行外语考试。该项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由相关学部(院)自行确定,不合格者不能进入综合考核程序。外语水平(含免考)合格者均按60分计,不计入总成绩。采取统考的专业,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考试。

(七)名单确定及公示

1.“申请-考核

采取申请-考核制的单位须按照材料评价成绩,择优差额选拔进入综合考核的人员,招生计划数与入围综合考核的考生人数比例由各学部(院)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13。等额选拔仅限于报考人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等的情况。入围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经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由所报考学部(院)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

2.统考

采取统考方式的单位,须将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处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五、考试(考核)时间及内容

预计在20235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另行公告。考生未按时参加考试(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申请-考核”

采取“申请-考核”制的考核由相关学部(院)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内容、形式等详见相关学部(院)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公告。

组织考试(考核)的单位须严格过程管理,做好书面记录,全程录音录像。涉及现场评分的,评分结果须在现场进行统计汇总,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二)统考

1.初试: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初试科目包括外国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考试形式为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3小时。

2.复试:由相关学部(院)组织。复试安排在初试考试结束后,具体时间、形式及地点按照所报考学部(院)通知要求执行。复试考试由学术水平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三部分组成:

1)学术水平考查: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3)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根据考生初试选考外语语种分别进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外语科目选考“英语+梵文”(各占50%)的考生须测试英语。

六、体检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由校医院负责组织。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规定执行。

七、总成绩核算及录取规则

根据“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按照各学部(院)实施细则中相关要求进行录取。

(一)成绩核算

1.“申请-考核”

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其中初试成绩由材料评价成绩和基础理论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复试成绩为学术水平考核成绩。复试成绩占比不得超过50%,其他各项成绩占比详见相关学部(院)实施细则。

2.统考

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得出,所占权重分别为:初试总分(即外语成绩+业务课一成绩+业务课二成绩)占比60%,复试面试成绩(即学术水平平均成绩)占比30%,外语听说测试成绩占比10%

(二)录取规则

1.普通计划(含国际产学研联合培养计划)

各学部(院)根据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上线考生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确定拟录取名单。

2.少骨计划

由研究生处按照分学科专业少骨计划数,根据所有导师名下少骨考生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原则上同一学科专业的同一导师最多只能录取1名少骨考生。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拟录取资格或录取资格无效: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不参加体检、不在指定地点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录取资格无效;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以及其他定向就业考生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定向协议书者,取消拟录取资格;

4.未达到各学部(院)《细则》中录取条件的,不予录取;

5.其他不符合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条件的。

八、违规处理

(一)对在招生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学校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招生工作中,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违规违纪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学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新生入学后 3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等信息由研究生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中公布;实施细则由各招生学部(院)在本单位网站中公布。

(二)入围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由各招生学部(院)在本单位网站中公示;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中公示。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按规定时间另行公示。

(三)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执行。

十、招生咨询及申诉

(一)招生咨询

1.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2938299

2.中国语言文学学部,联系电话:0931-2938336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联系电话:0931-2938041

4.信息学部,联系电话:0931-2938095

5.生命科学学部,联系电话:0931-2928315

(二)申诉受理

1.受理部门:西北民族大学纪委办公室

2.受理电话:0931-2938568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后续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