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联系我们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实验室安全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北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关晓莉    编辑:马瑾瑜     审核: 校审: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0:24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等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二)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实验教学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定及会议精神。

2.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3.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研究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5.指导各相关二级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6.安排部署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监督各级各类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实验教学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负责学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暂存点的安全管理和转运处置。

2.保卫工作部(处)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负责实验室(实验楼宇)的监控设施、消防及报警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防宣传教育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负责协助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救援。

3.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根据实验室危险源使用和储存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薪资福利、绩效奖励与职业发展;负责实验室安全师资队伍的培育培训。

4.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经费的保障和规范使用。

5.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各级各类实验活动或项目的风险评估与管控;研究并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培养环节,明确本科生和预科生涉及实验风险的培养要求;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相关教材编写、课程设置等工作。

6.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各类实验活动或项目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明确研究生涉及实验风险的培养要求;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相关教材编写、课程设置等工作。

7.科研处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立项实施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科研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做好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8.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实验用房的服务保障,包括定期检查实验楼基础设施安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排污、通风、楼顶屋面防水、楼体外墙安全等),审查和规范实验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一)二级单位要尽到主体责任,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二级单位要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机制。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排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并落实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四)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年终考核工作。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细则、安全应急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危险源情况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准入管理、安全检查以及各类安全等管理办法或细则。

(二)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保证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三)每间实验用房都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四)每间实验用房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实验室名称、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五)实验场所具有合理的安全空间布局,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

(六)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和紧急逃生疏散路线。

(七)实验室所有房间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和急救物品。

(八)实验室分区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卫生有序。

(九)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导则)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系统布置合理且运行正常。

(十)实验人员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培训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 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落实安全保障前,实验室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存在燃烧、腐蚀等风险的实验区域,须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安装合理,正常使用,定期维护。

第十四条 有需要的实验场所配套符合涉及规范的通风系统;通风柜配置合理、使用正常、操作合规;有防爆需求的实验室须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通宵实验须有事先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十七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完整清晰。

第十八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要求,配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生物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涉及辐射安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规范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做好涉辐废弃物的合规处置。涉辐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放射性职业体检。

第二十一条 加强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设备的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确保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的管理。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要求的起重设备和规定压力容器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并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最新版)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校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包括学校层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互查抽查、专项检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自查自纠。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通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互查抽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的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化学和生物安全专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不定期组织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专项检查;保卫工作部(处)牵头组织消防设施专项检查;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基础安全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严格落实“日自查、周会商、月检查”制度,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核查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于月底前将《西北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月报表》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严格落实日自查和周会商制度,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实验室发现严重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进行防范和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层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互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情况和整改意见通过实验室安全通报或简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通知至各相关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要形成自查自纠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闭环管理。二级单位每学期要形成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整改工作总结,定期(每年6月和12月末)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应如实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暂停该实验室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四)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五)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生物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由学校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要有两名(含)以上校外专家参与。

除上述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由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第三十九条 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 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出现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第一时间如实向所属单位党组织、保卫工作部(处)和实验教学部报告情况。

第四十条 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责任追究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具体追究方式和程序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由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相关情况计入学校年度综合治理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北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民大校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西北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