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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关晓莉    编辑:马瑾瑜     审核: 校审: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0:27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准入管理,增强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和工作的人员,包括实验人员、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进入实验室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根据“全员、全程、全面”的原则,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有接受、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进入实验室实行准入制,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要求,遵循“谁使用、谁负责,业务谁主管、教育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学校、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负责人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归口管理、主体落实”的原则实施,职责如下:

(一)实验教学部是全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活动;对各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和落实准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二)保卫工作部(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监督指导。

(三)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教学活动(包括学生实验实训课程、毕业设计、开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

(四)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实践教学、学位论文、研究生各类科研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

(五)科研处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教育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如下:

(一)按照重实效、多形式、全方位、全过程原则,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举 办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等活动。

(四)督促、检查所属实验室对本科生、研究生在参加 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技创新、毕业设计和实训前安全教 育工作落实情况。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拟进入实验室各类人员(教师、各层次学生、校外人员等)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责任书并存档。

(六)负责对从事特种设备、生物实验等特殊岗位人员 建立清单,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组织其接受岗位培训,取得 有效资格证书。

(七)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材料的收集、统计、上报和存档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内容,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并核实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为加深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常识的了解,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具备安全处置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培训方式主要采取通过授课、讲座、演示、实际操作演练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科学、专业、全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一)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学校、二级单位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实验室基础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四)实验室应急救援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

(五)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技术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

(六)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十条 对于有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和专业,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要求须组织新进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掌握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技能。专兼职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和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四章  安全准入

第十五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入职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八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开展实验。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或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方式主要包括:学习《西北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内容;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学习;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考试;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开展的专项教育培训和考试等。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参加各教学、科研单位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接受实验室安全告知等。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者,视情况取消其准入资格。须经过重新学习通过准入考试并经单位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准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未落实安全教育与准入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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