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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校团委    编辑:     校审: 审签:      发布时间:2021-07-14    访问量: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和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三条  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团结带领各族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服务学校“三地一库”建设任务,推进现代化高水平大学建设,积极开展方向正确、主题鲜明、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由20名以上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能力素养;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社团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学部(学院、研究院)或教辅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的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

(三)学生社团章程;

(四)社团发展规划(包括社团成立的意义与目的、社团定位及社团活动安排等);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学部(学院、研究院)党团组织的书面鉴定(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能力素质等);

(六)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拟聘请指导教师的个人简历及其书面意见(个人简历须由社团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流程

(一)社团发起人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社团成立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业务指导单位团委、党组织审核(业务指导单位无团组织的直接由党组织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批准后成立;

(二)社团正式成立后负责人、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党团组织共同签订《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年审注册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第八条  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组织人事部、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和各学部(学院、研究院)负责人组成的学生社团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年审注册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年审注册

(一)学生社团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社团管理部提交经指导教师审定的上一学年工作总结,并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注册登记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任职注册登记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责任书》、社团成员名单等材料,同时提交下一学年工作计划;

(二)社团管理部根据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审批意见和学生社团上报的相关资料,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填写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审核;

(三)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对学生社团注册情况进行审核批复,社团管理部对批复同意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并公示。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两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一条 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整改通过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暂缓注册:

(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下一学期计划的或者材料不规范的;

(二)限期整改的;

(三)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的;

(四)经审查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三条  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注销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

(一)学生社团变更的内容:社团的名称、宗旨、章程、活动范围、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负责人的修改等相关事项;

(二)学生社团变更的程序:变更内容需向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申请,经社团管理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批复后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学生社团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各项资料信息的变更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对学生社团有注销的权力,社团管理部有建议注销权;

(二)社团注销分为强制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类:强制注销指社团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直接注销;主动注销指社团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注销。

1.强制注销

(1)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2)学生社团审核不合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未按时注册,限期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4)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年不足20人的;

(5)学生社团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6)开展与学生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学生身份不符活动的;

(7)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条件的;

(8)出现其它应予注销的情形。

2.主动注销

学生社团由于自身原因,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组织召开以注销社团为议题的会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主动向社团管理部提出注销申请;

(三)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发布注销公告,学生社团注销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该学生社团名义组织活动;

(四)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报告当年学生社团变更、注销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

(一)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担负对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二)业务指导单位主要为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学部(学院、研究院)以及其他二级单位或部门,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是学生社团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挂靠的学生社团;

(三)每学年学生社团注册时,社团管理部审查社团与业务指导单位的关系,不合理、不合规的业务指导关系强制解除;

(四)学生社团与业务指导单位解除指导关系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业务指导单位,否则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指导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

(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牵头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会同组织人事部、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等部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2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四)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

(一)学生社团成员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三)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

(一)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二)学生社团成员大会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社团章程;

2.对社团变更、主动注销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审议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5.监督社团财务情况。

(三)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10天,应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会后应及时将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备案;

(四)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人数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大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学生社团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组织能力较强;社团负责人一般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且无课程不及格情况;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强制注销承担主要责任的;

3.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负责人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部门设置

学生社团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原则设置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党团组织

(一)学生社团有党员(团员)3人及以上的,须建立临时党支部(团支部),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由具有党(团)籍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学生社团党支部(团支部)由指导单位党(团)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直接领导;

(二)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团支部)自然解散。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运作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和社团章程进行,同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学生社团招募会员,须在社团管理部统一安排下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募;

(三)学生社团须建立社团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社团档案须包括以下内容:社团基本信息、社团章程、组织机构设置、会员登记表、社团刊物、社团活动记录、社团收支情况、社团奖惩记录、社团发展计划等,所有材料应客观、真实、全面、综合反映社团整体建设与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必须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的成长发展目标开展,活动内容要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向上、形式丰富多样;

(二)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向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提出申请,并向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及保卫处等部门报备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展;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任何活动;

(四)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跨校、跨地区活动,确需开展的须持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到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保卫处申报,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报团省委等部门获批后方可开展;在校外举办、参加学生社团活动须按照校外活动申报,参与学生须所在学院(部)同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填写安全承诺书;在校内举办学生社团活动但涉及校外人员的,须提供校外人员相关资料,经指导单位、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团委及保卫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参加;

(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一)学生社团不收取成员会费,学校以学生社团活动项目立项的形式拨付活动经费;

(二)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办法,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财务制度,社团应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三)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需要资助的,要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报请指导教师进行审核、业务指导单位,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备案审批,并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四)学生社团须由专人管理社团的日常经费开支,并将相关信息向业务指导单位及社团管理部报备;社团财务负责人负责收支的记录、统计与核对,定期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管理部汇报,同时向社团成员公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资产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资产应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不得私自挪用;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账目,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管理部备案。所有固定资产应做好管理与移交,损坏须照价赔偿;

(二)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谋划部署,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关心支持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每年听取一次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构建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牵头负责,组织人事部、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在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视学校财力,原则上按照平均每年每生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组织人事部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并将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支持,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解除聘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研究学生社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落实党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须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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