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与学籍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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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蒋婉婷    编辑:姚道霞     校审: 姜俊杰 孙初锋 审签: 孙初锋      发布时间:2025-09-11    访问量: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助力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学校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部)设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部)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部)与学位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建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及建设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提出学位授予争议的处理建议;

(五)调查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建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相关建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学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  接受本科教育,在各专业规定学制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普通本科生须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或1.5以上;

(四)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须达到《西北民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达到《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

(四)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须达到《西北民族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达到《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满足相关规范及要求。

第十七条  各学科、专业应结合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各专业规定学制内通过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答辩等毕业审核环节,达到学生学籍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环节情况进行全面初审,对认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要求的申请人,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复审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授予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并完成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后方可申请相应学位。

(二)研究生导师、学院(部)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学校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三)学院(部)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两人。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包含行业专家。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请人第二次答辩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第二次答辩未通过的,终止此次学位申请。

(五)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六)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建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及其他决议。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  不授予、撤销学位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院(部)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术复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学位复核。学位复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学院(部)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西北民族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民大发〔2018〕1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