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12      浏览次数: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赵小溪    编辑:陈阳     校审: 陈阳    马华    审签: 梁红绪

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精神,本着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和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建立新型的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执行本章程的机构: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

第三条  经管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权,维护学校利益,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依据本章程实施管理监督并代表学校注册组建的公司为:兰州西北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第五条  经管委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以及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六条  经管委机构组成包括:

(一)校长、相应的主管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

(二)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科研处和人事处等;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四)相关的校办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经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经管委每届任期为3年。

第三章  职  权

第九条  负责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名经管委委员名单,提名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名单。

第十条  决定资产经营公司向所投资的企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派出的董事和监事等事项并及时在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一条  对资产经营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的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汇报校长办公会: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章程以及修改章程的修正方案;

(二)审议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的方案,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监督、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六)审议公司转让国有资本和年所得收益的上缴方案,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七)审议公司的借贷以及为所投资企业的借贷提供担保的事项,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八)决定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转让事宜,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九)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经管委的部分职责;

(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人的其他权利,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经管委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十四条  经管委每年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资产经营公司的汇报,经管委主任可以提议召开必要的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必要时可以召开紧急会议商议紧急议题。

第十六条  每次经管委全体委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西北民族大学党委常委会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