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本着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和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建立新型的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执行本章程的机构: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
第三条 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权,维护学校利益,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依据本章程实施管理监督并代表学校注册组建的公司为:兰州西北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第五条 经资委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以及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六条 经资委机构组成包括:
(一)校长、主管副校长(总会计师);
(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档案馆)、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工会常务副主席;
(三)相关的校办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经资委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2名,由分管校领导或总会计师担任。
第八条 经资委成员任期按照学校任命情况相应调整。
第三章 职权
第九条 负责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名经资委委员名单,提名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名单。
第十条 决定资产经营公司向所投资的企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派出的董事和监事等事项并及时在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一条 对资产经营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的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汇报校长办公会: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审议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的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备案;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监督、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十一)审议公司转让国有资本和年所得收益的上缴方案,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十二)审议公司的借贷以及为所投资企业的借贷提供担保的事项,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十三)决定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转让事宜,并汇报校长办公会;
(十四)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资委的部分职责;
(十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人的其他权利,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经资委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十四条 经资委每年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资产经营公司的汇报,经资委主任可以提议召开必要的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必要时可以召开紧急会议商议紧急议题。
第十六条 每次经资委全体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党委发〔2010〕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