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10-12      浏览次数:      分类:规章制度 作者:陈阳    编辑:马华     校审:   审签: 马明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完善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所属企业各类投资及形成的权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 学校以管资本为主,实行事企分开、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对所属企业实行分级授权监管。

第五条 学校依法对所属企业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参与制定章程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 学校及所属企业原则上仅限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新设企业,确因国家战略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新设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报国家民委报批或报备后实施。

第二章 监管与管理主体

第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为企业国有资产审议监督机构,经学校党委授权,对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实施监管。

第八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履行国有资产经营与监管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健全内控、财务、审计、风控、民主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向股东负责。经营团队对董事会(董事)负责、接受监事会(监事)监督,接受学校纪委、巡察办廉政监督。

第三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职责

(一)执行上级与学校管理部署,依法经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统一持有、经营管理学校经营性股权,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三)依法参与所投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与大额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四)统筹预算、收益上缴、经营数据报送;

(五)严控债务风险,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60%;

(六)利润优先上缴学校,严控现金增资。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全资层级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二级。

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事项,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与股权管理,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学校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固定资产未经董事会决策,不得擅自转移、出借、出售。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产盘点,盘盈盘亏按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闲置资产对外转让须评估作价、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产权市场或其他合规方式转让。

第十八条 各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参照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领用资产实行领用交还制,调动须办结资产交还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须合规、经董事会决策、充分论证并形成可行性报告;非货币资产投资须依法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隐匿转移国有资产、虚假报表、擅自处置资产、违规投资致流失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校办企业负责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判刑的,终身禁任。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逐级报送经营与财务信息,资产经营公司定期向经资委及学校报告财务、经营、保值增值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股权转让、增减资、重大投资、担保、捐赠、解散、破产及清产核资、评估、产权登记等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及国家民委规定执行。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进场公开交易,涉及职工利益事项须经兰州西北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拟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所属企业章程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西北民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西北民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民大资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