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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民族大学师生网络行为规范
    作者:张鹏    编辑:张鹏    审签:韩瑛    校审:    发布时间:2021-12-06


    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

    网络和信息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

    从实践看,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特别是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如何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

    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目的是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9日)

    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上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2014年2月27日)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问题值得高度重视。网络已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就是守护国家的主权和政权。各级党委和党员干部要把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作为守土尽责的重要使命,充分发挥制度体制优势,坚持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坚决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切实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

    ——《坚决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2015年5月20日)

    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信息大平台,亿万网民在上面获得信息、交流信息,这会对他们的求知途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会对他们对国家、对社会、对工作、对人生的看法产生重要影响。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同心干,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共同理想,没有共同目标,没有共同价值,整天乱哄哄的,那就什么事也办不成。我国有十三亿多人,如果那样一个局面,就不符合人民利益,也不符合国家利益。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19日)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离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19日)

    高校学生既是网络新媒体受众,也是改善网络生态的重要力量。要发挥高校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鼓励学生利用所知所学,正面发声、理性思辨,唱响网上好声音,传播网络正能量,澄清是非、伸张正义,不做沉默的大多数。要加强互联网管理,整治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守护好共同的网上精神家园。

    ——《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2月7日)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2017年10月18日)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数据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深入实施网络安全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规范互联网企业和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特别是做好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4月20日)

    我多次说过,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现在还要加一条,用得好是真本事。媒体融合发展不仅仅是新闻单位的事,要把我们掌握的社会思想文化公共资源、社会治理大数据、政策制定权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的综合优势。要抓紧做好顶层设计,打造新型传播平台,建成新型主流媒体,扩大主流价值影响力版图,让党的声音传得更开、传得更广、传的更深入。

    ——《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2019年1月25日)

    把握主导,壮大网上正能量。要加强舆情跟踪研判,主动发声、正面引导,强化融合传播和交流互动,让正能量始终充盈网络空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加强对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把控好整体舆论,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加强网络媒体管控,推动落实主体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对借机造谣滋事的,要依法打击处理。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2020年2月3日)

    网络文明是新形势下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领域。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互联网内容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深化网络生态治理,网络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要坚持发展和治理相统一、网上和网下相融合,广泛汇聚向上向善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当责任,网络平台、社会组织、广大网民等要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

    ——《致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的贺信》(2021年11月19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摘要)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摘要)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要)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摘要)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要)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

    (中宣发〔2017〕20号)

    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三、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六、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促进互联网论坛社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贴吧、社区等形式,为用户提供互动式信息发布社区平台的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服务提供者将封禁或者关闭有关账号、版块;明确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与其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限制或取消其管理权限,直至封禁或者关闭有关账号、版块。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并对版块发起者和管理者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定期核验等。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注册用户虚拟身份信息、版块名称简介等的审核管理,不得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公众账号信息内容生产质量、信息传播能力、账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公众账号和内容生产与账号运营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发现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擅自使用或者关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者社会知名人士名义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发现相关注册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名称,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服务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

    第九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核验通过后的公众账号加注专门标识,并根据用户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查询。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验巡查制度,适时核验生产运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同一主体在本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对申请注册多个公众账号的用户,还应当对其主体性质、服务资质、业务范围、信用评价等进行必要核验。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互联网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健全技术手段,防范和处置互联网用户超限量注册、恶意注册、虚假注册等违规注册行为。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平台发现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账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自行停止账号运营,可以向平台申请暂停或者终止使用。平台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公众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第十三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生产运营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预警、发现、溯源、甄别、辟谣、消除等处置机制,对制作发布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降低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防止违法违规运营。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原创信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

    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第十五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分类管理规则,在注册公众账号时如实填写用户主体性质、注册地、运营地、内容生产类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组织机构用户还应当注明主要经营或者业务范围。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运营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按照公众账号登记的内容生产类别,从事相关行业领域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

    第十六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活动。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维护网络传播良好秩序。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维护公众账号良好社会形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账号运营、内容供给等合作,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十七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转载信息内容的,应当遵守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标注著作权人和可追溯信息来源,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或者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停止广告发布、关闭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和申诉渠道,公布投诉举报和申诉方式,健全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和生产运营者申诉。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严格自律,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公平合理解决行业纠纷,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相关信息服务活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

      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境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主体类型、发布内容、关注者数量、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相应服务,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

      第十二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推动微博客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西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信息监管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教育部、国家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网络信息是指西北民族大学及校属各单位以学校或学校内设机构的名义制作、发布、转载、采集、存储的所有网络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动画、数据等形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统筹校园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推进,指导、监督校属各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召开校园网络舆情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并部署安排工作。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服务保障单位。

    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专题网站、新媒体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信息管理,凡设立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单位均实行书记负责制,职能部门和没有设立处级建制党组织的单位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校园网络信息监管工作以依法治网、分级管理、严格审核、文责自负、责任追究、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二章 校园网站建设与审批

    第六条  校园网络实行三级网站制。一级网站为西北民族大学官方网站,二级网站为校属各单位网站,三级网站为专题网站。

    第七条  校园网站建设应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有利于对内、对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宗旨,紧紧围绕学校党建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网络信息建设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网站内容应包括:单位简介、党建工作、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师资队伍、教学与实践、科学研究、招生就业、思想政治工作、动态信息等。

    学校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网站内容应包括:部门简介、工作职责、机构设置、最新公告、工作动态、规章制度、办事指南、联系方式等。

    专题网站的具体内容、栏目根据专题性质酌情设置。

    各网站具体栏目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但不得擅自增设BBS、聊天室等具有交互功能的栏目。

    学校鼓励和支持与教学、科研、思政教育、校园文化相关的特色网站建设。

    第九条  校园网站实行网站审批与备案制度。

       (一)校园网站实行统一平台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再自行建设网站。新建网站时需填写《西北民族大学网站审批(备案)表》向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申请网站域名。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利用校园网站统一管理平台生成所需网站,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签发《西北民族大学网站许可证》后,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在校园网站统一管理平台上正式开通。

       (二)网站改版、变更的,须履行上述手续。

    (三)原则上校属各单位不设外文网站,确需建设外文网站的,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办理上述手续。

    (四)各单位的网站管理负责人、管理员名单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因网络管理人员调整的,要及时备案。

    (五)学校不受理任何个人的网站申请。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应加强网站链接管理,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校属各单位不得违规链接境外网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网站年审制度,对未通过年审的网站进行限期整改。

    根据学校招生等宣传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年5月中下旬为网站年审期。

    第十二条  校园网络严格实行校内管理,原则上不允许校属各单位在校外申请域名或租用服务器设立网站。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负责校园网站定级、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校园网络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立、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开展正面宣传引导;坚持服务师生的原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为师生提供及时准确的工作信息、学习信息和生活信息。

    第十五条  校园一级网站信息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制度。凡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都要进行严格审核,做到先审后发、不审不发。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园一级网站上发布与学校有关的重大综合信息,主要包括:学校总体情况,学校领导相关资料,学校重要指标统计数据和重大信息。

    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发布一般公告、通知类信息,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发布。

    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通过学校新闻网发布的各类新闻内容。

    第十六条  校园二级网站和三级网站信息的发布与管理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主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站和专题网站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制定工作流程。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门的网络管理员,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网络管理员应是熟悉本单位情况的在编职工,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网站内容维护管理的能力。

    (三)各单位在网站和专题网站上传课件、视频、学习和研究资料,通过网络进行直播等必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传。

    (四)校园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员承担系统操作与信息内容的直接安全责任。

    (五)学校不允许学生担任网络管理员。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严禁发布、上传涉密信息和文件,严禁发布学校党委、行政正在酝酿、起草尚未实施的政策、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内部信息资料、各级领导批示及涉及敏感问题、影响学校稳定和声誉的信息。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发布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信息。

    重要数据传输不得使用网络即时工具。

    第十八条  各类网站转载的信息应与职能、业务活动相关,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新闻资讯转载来源必须为国家网信办公布的可供转载的新闻机构,不得转发外电新闻、国外网站新闻。

    第四章  校园新媒体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新媒体为依法向运营商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经学校审批核准,以“西北民族大学”“西北民大”“xbmzdx”“xbmd”“xbmu”“nwmu”为标识性的官方性微博、微信、新闻资讯客户端、手机报及其它新兴移动网络媒体。

    第二十条  开通校园新媒体的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西北民族大学新媒体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应加强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新媒体注册申请人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担任新媒体管理员。

    校园新媒体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实名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五章  校园电子显示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电子屏包括分布在全校范围内的所有LED电子显示屏。

    第二十三条  校园电子屏主要用于发布以下内容:

    (一)播放学校网络新闻;

    (二)转播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联播;

    (三)因需播放学校宣传片;

    (四)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重要参观来访需要播出的标语等;

    (五)学校建设发展的突出成果信息;

    (六)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

    (七)学校制作的主题宣传资料;

    (八)各单位申请播放的内容;

    (九)其他确需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着建设节约型校园原则,电子显示屏应于每天22:00之前关闭,寒暑假期间一般应关闭。信息发布时间要求:

    (一)信息发布原则上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带有声音的视频信息播放时间为:10:40—11:00;12:40—14:20;18:10以后;

    (三)转播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时间为: 13:00—14:00;18:10—20:00。

    第二十五条  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内容审核。校内外重大新闻、重要活动等信息内容,由党委宣传部安排发布。凡需要使用全彩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提前2天填写《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突发事件可以特殊处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由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播放。

    (二)各类电子显示屏发布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确保内容合法、准确、真实。

    (三)严禁播出涉及国家机密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播放商业性广告信息,不得播放来源不明的新闻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电子显示屏的使用、维护与建设

    (一)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发布各类宣传资料、电视新闻等。各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室内电子显示屏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审核并发布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宣传、咨询、公告等业务信息。

    (二)全校电子显示屏的维护与维修由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

    (三)学校各单位需要新建电子显示屏,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必要性申请,党委宣传部根据需要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使用单位和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共同制定技术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处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章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把网络安全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师生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防范意识,着力提高师生识别有害信息的能力,培养师生良好的媒介素养,引导师生树立科学健康的用网习惯,培养师生规范、合法、文明上网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传播、收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七)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八)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网络信息或教唆犯罪的;

    (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保卫处应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加强校园网络信息查阅和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园外文版网站内容和舆情信息监控。

    校属各单位应加强校园网站的日常巡查工作,防止网站被攻击、内容被篡改、重要敏感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发生,建立巡查档案。建有信息管理系统的校属单位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并自觉接受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建立网络舆情信息收集、报告、研判与应对机制,实行舆情信息周报和专报,做好网络监管日志工作。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网络攻击事件、计算机病毒疫情、系统安全漏洞监测等工作,及时通报预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结果及处置情况。

    校属各单位应结合师生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校园新媒体、社交网群的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网上关切。如在校园网络或与学校相关的社会性网络上发现与学校有关的舆情或不良信息,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并提供网络线索。

    第三十一条  所有校园网站和用户应接受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信息更新不及时、内容维护不到位的校属单位,党委宣传部应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主管网络信息安全的负责人要监督本单位网站的备案及保密工作,并负责监督本单位网站、新媒体平台所有信息的更新、修改和删除,确保网站内容的正确性。

    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站、新媒体平台内容的更新和网络的正常运行的维护。对网站、新媒体平台内容的更新、修改、删除等改动,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校属各单位网站、新媒体平台信息要及时更新。网站、新媒体平台信息在一个月内有更新内容而没有更新的,各单位主管网络信息的负责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络实行实名制。学校所有用户应对自己账号所发布的网络信息负责,并加强对自己账号的管理,防止他人盗用账号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

    校园各级网站、信息系统管理员应严格管理账户密码,并对其进行适时更改。

    校属各单位离岗人员要上交学校网络信息平台的账户与密码,单位网络负责人要及时处置。

    严格管理学校办公系统电子签名的个人秘钥和公章秘钥。不允许将个人秘钥和公章秘钥交由他人代办、代签。

    第三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对职工和学生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自己的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七章  网络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园网络实施安全责任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与校属各单位签订《西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落实校园网络安全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属单位,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节,给予其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以警告,并责令提交书面检查。

    对制作、复制、发布或传输有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校属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责任人和个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责令停网整顿;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情形的,移交相应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对因没有贯彻落实《中共西北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导致出现网络安全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据该《意见》追究相应政治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校园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时修订或增加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修订或制定校园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西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信息监管办法》(党委发﹝2016﹞42号)《西北民族大学电子显示屏管理办法(暂行)》(民大发﹝2012﹞303号)同时废止。

    西北民族大学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中共西北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党委发〔2016〕23号)》《西北民族大学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党委发〔2017〕8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应自觉规范网络行为。

    第三条  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网络上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营造良好舆论生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经常上网,了解群众所思所愿,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

    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有关网络平台进行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

    (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四)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五)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七)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八)制作、传播含有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信息;

    (九)制作、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第七条  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

    (一)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二)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三)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使用翻墙软件;

    (四)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利用网络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发布、传送涉密信息;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虚拟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予他人财物及虚拟财物;

    (七)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九)实施入侵、攻击、传播病毒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向学校校园网络宣传监管办公室报备。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获取信息并通过网络对外发布的,须经学校校园网络宣传监管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备案。

    第九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党纪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西北民族大学师德师风行为负面清单

    (摘要)

    在课堂、学术讲座、研讨会及自媒体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摘要)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手段,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网络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 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欺诈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的;

    (六)登录非法网站和存储、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七)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八)具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为的。

    警示教育案例

    前言: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换信息、发表意见、表达诉求、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和平台。网络环境与我们个人生活、学习等方面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为此我们收集了近年来网络违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供广大师生学习。希望大家通过学习,树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底线思维和依法用网的法治思维,严格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文明用网、文明上网,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

    案例一

    2016年,杜某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向另案被告人陈某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非法获利14100元。陈某利用从杜某处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20余万元,并造成高考考生徐某死亡。杜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二

    2018年3月,我校教职工马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受到兰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的通报和批评教育。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校给予马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按科员安排工作。

    案例三

    2018年3月,原我校教职工李某在QQ群发表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伍佰元处罚,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经请示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四

    2018年4月,厦门大学研究生某良以微博名“洁洁良”在微博发布谩骂祖国和人民的言论,如【你支】【粉红豚】【母豚】【支意盎然】等,并且在被众多爱国网友批评后,仍然坚持其对国家的侮辱性言论,拒不悔改,激起爱国网友众怒。同年9月厦门大学给予该生开除党籍、退学处理。

    案例五

    2018年9月,湖南一高校新生以“贵州省省草王英俊”为网名在网络发布“爱国是不可能爱国的,老子一辈子都不可能爱国”“都他妈大学生了还爱国,我看你就是蠢货”等辱国言论,遭网友举报。学校取消了该生入学资格。

    案例六

    2019年3月,南京警方接报警称,江苏省人民医院在线挂号系统疑似遭攻击导致运行缓慢。经查,嫌疑人冯某为预约挂号方便,利用其发现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挂号系统漏洞,制作软件在挂号系统后台重复无效“挂号”“退号”近29万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约挂号系统正常运行和患者网上预约体验感。南京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对冯某予以行政拘留3日。

    案例七

    2019年5月,广东广州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以邹某、向某为主要成员的网络水军犯罪团伙利用技术手段提供有偿删帖、沉贴、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累计获利约合95.5万元。8月6日,广州公安机关在陕西、广州等地抓获邹某、向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

    案例八

    2020年,广西大学生何某,利用“翻墙”软件下载64部非法音视频,并上传至网络。2021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何某非法持有恐怖音视频,办案民警当日将何某权家里电脑上相关视频全部查获,并将何某权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调查。最终何某被平南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遂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九

    2020年6月,西安财经大学知行学院学生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收到处分后,该生不思悔改,于2021年5月对一名癌症患者进行人身攻击:“我代表我全体粉丝祝病魔早日战胜你”。在网友对其加以提醒后,李某某还称“诅咒就对了”。学校最终给予李某某退学处理。

    案例十

    2020年9月,我校学生董某、邹某、张某在QQ群聊中发布挑唆言论、煽动闹事,严重扰乱、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董某在事后仍继续煽动同学情绪,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给予邹某、张某记过处分;给予董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十一

    2021年2月,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某教师被举报长期在班级群发表侮辱牺牲英雄、反对疫情期间戴口罩等不良言论,并使用班级群骚扰学生,被停职接受警方调查。

    案例十二

    2021年1月,平凉市网民唐某将自己的微信昵称更改为“平凉红十字协会”,将微信头像更改为“红十字会”标志后,在其朋友圈散布:“甘肃第五例,平凉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谣言。平凉市崆峒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三

    2021年6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某包姓副研究员在朋友圈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国家既然强调科教兴国,就必须重视高校教师的生计,以及生活问题。高校教师应当特殊对待,譬如允许多配偶制、终生补贴制”。引发负面舆情事件,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学校停止教学活动。

    案例十四

    2021年6月,中山大学学生赵某晨造谣同校女生,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伪造了大量不雅聊天记录和虚假裸照,并将这些内容在线上线下大肆传阅和分享,给对方造成严重影响。珠海警方对赵某晨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中山大学对赵某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十五

    2021年10月,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言论,公安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网民“罗某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案例十六

    2021年11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校学生胡某、管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不实言论,扰乱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对学校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按照校纪校规对管某、胡某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一年评奖评优资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