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章程

    西北民族大学章程

    2016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4年2月1日《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民族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西北民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1950年8月成立的西北民族学院,2003年4月更名为西北民族大学,由国家民委与教育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是甘肃省确定的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

    学校弘扬以“黄土地”和“黄河”为表征,以“朴实无华,甘于清贫,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和“志存高远,奔流不息,百折不挠,勇往直前”为核心的西北民族大学精神,恪守“勤学、敬业、团结、创新”的校训,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之路,努力建设适应时代需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中文简称西北民大,英文名称为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简称NWMU。学校网址为http://www.xbmu.edu.cn

    第三条  学校设有西北新村校区、榆中校区和附属医院。学校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榆中校区地址为甘肃省榆中县夏官营镇。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经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当公开。

    第八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学校领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资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自主办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履行举办者规定的基本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提高办学水平;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实施学校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使命,以国家战略和区域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推进,培养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有组织科研,鼓励师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教学科研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引进国(境)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按政策规定举办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国际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注重学科交叉融合,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学生特点,因材施教,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对社会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称号。

    第四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以学生为中心,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接受学校教育,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达到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按照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九)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时,学校应按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以教师为办学主体,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七)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治学

    (三)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发挥工会职能,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离退休政策,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作用。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校党委与校长

    第四十一条  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学校监督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行政事务。

    第四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学部、研究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其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根据人才培养、办学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和生活服务需要设置直(附)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图书资料、档案信息、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管理服务类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术治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或规程、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或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按其章程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部、学院、研究院、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教学科研机构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教学科研机构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定期评估教学科研机构的绩效。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二条  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三)设置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本单位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教学科研机构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院长(主任)是教学科研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教学科研机构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本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按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可按需要提出设立院、系、研究所(中心)等学术机构建议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二级工会委员会。

    教学科研机构实行院(部)务公开,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学校附属医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等联合办学附属机构,按其共建共管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称号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络组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负责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依规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教育基金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一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建设智慧校园、绿色校园。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学校中英文校名、学校创立时间等组成的双圆套形复合图案。

    徽章为题有毛体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中文校名正下方为英文名称,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扬起时代的风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8月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体系。

        第八十九条  由校长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